发稿日期:2008-05-19
沪安监管危化〔2008〕118号
各区(县)安全生产监管局,有关控股(集团)公司,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: 2008年5月18日,市政府发布了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对部分化学品实行管制的通告》(沪府发〔2008〕21号)(以下简称《通告》),自2008年5月19日至10月20日,对125种化学品实施管制。现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: 一、应严格按照《通告》要求,加强对本辖区销售管制化学品的管理,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督促相关单位认真遵守《通告》规定,确保管制期间社会安全。 二、应根据《通告》关于管制化学品销售备案的规定,对(名录二)69种化学品严格落实备案制度。其中,市直管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报送备案;上海化学工业区内的单位向同区管委会报送备案;其他单位向所在区(县)安全生产监管局报送备案。 三、应督促本辖区、本系统相关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销售台帐,按上述程序要求报送备案存档。 四、为规范备案格式内容,我局统一制作了《管制化学品备案表》(见附件),可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 www.shsafety.gov.cn 下载。请各区(县)安全生产监管局、有关控股(集团)公司及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按照备案表内容,对销售管制化学品(名录二)的单位以及运输车辆、单位、人员资格认真进行核实,如实登记备案。
附件:管制化学品备案表
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○○八年五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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